“监督”与“监督的再监督”
发布时间:2024-02-06
来源:
发布者:侯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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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是职能部门对所管辖的工作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监督的再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在履行自身监督和检查职责过程中,进行再监督和再检查。前面的监督是指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对具体管辖对象监督检查的行为,“再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党组织和职能部门不能只抓管理权限,放弃监督职责,任由管理风险、腐败问题滋生;纪检监察部门也不能松懈对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的履职监督,越俎代庖替代其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的再监督”是深化纪检监察部门“三转”、回归党章原教旨、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具体要求和有效途径,也是保障“监督”落实到位的重要保证,重点指向监督职能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按照上级工作部署要求落实监管工作、是否对履行监管职责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报告、处置等情况。我们来通过下面两个案例,一起了解什么是“监督的再监督”。

案例一:D市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公路“三乱”、教育乱收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联合交通、公安等相关单位对公路“三乱”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全县教育系统乱收费现象进行抽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案例二:H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调查核实情况,责令该市公安局对在执法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的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由此推动当地公安系统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那么同样是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同样达到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效果,但上述两个案例的做法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纪检监察机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有很大差异。究竟哪种做法更符合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要求呢?

案例一中的D市纪检监察机关的做法违背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既架空了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权限,又将大量的纪检监察力量投入到直接监督环节上,责任重点产生偏差,工作发散有余、聚焦不足。案例二中的H市纪检监察机关则明确了“监督的再监督”的定位,既让有关职能部门的权责统一、便于管理,又以合理的方式履行了在监督职责。

也就是说,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监督的再监督”,不能动辄冲到一线,否则既削弱了职责部门的管理力度,又放松了对职能部门的履职监督,造成多方面资源浪费。作一个形象比喻,各职能部门是“钉子”,根据不同职责钉在不同位置上。纪检监察部门是“锤子”,它的职责是监督“钉子”钉的位置对不对,钉得结不结实。如果发现问题,则要通过监督检查、执纪问责等方式对管理者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督促它钉得更好更结实。

如此来看,监督与再监督的全链条中,首先是其主责部门行使职权对其所管理的领域是否存在问题进行监督,并督促问题纠正、人员处罚;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对主责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失责人员展开问责,这样才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